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291执717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柯普瑞利能工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内蒙古汇全环保动力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柯普瑞利能工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汇全环保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柯普瑞利能工业有限公司依照(2018)内0291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内蒙古汇全环保动力有限公司欠款98000元、案件受理费2193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对被执行人房产、银行存款、车辆、住所地、工商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财产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有100139元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春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史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