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柯普瑞利能工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汽四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柯普瑞利能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汽四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柯普瑞利能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7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昆执字第208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中汽四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2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柯普瑞利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大街26号街坊白云综合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畅振举,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武汉中汽四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柯普瑞利能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柯普瑞利能工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柯普瑞利能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7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