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昶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昶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民终1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昶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129。
法定代表人:白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星,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洁,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住陕西省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上诉人陕西昶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2民初70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昶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秦都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2民初708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针对被上诉人加班工资,上诉人以(系笔误,应为已)足额向被上诉(人)支付,其主张加班工资于法无据。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住所地登记变更为西咸新区XX城XX大厦XX号楼XX室,该案件应当由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并不属于秦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范围。
陕西昶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请:请求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831.45元;请求不支付加班费用5544.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入职时间:被告***2019年9月28日入职。二、签订书面合同情况: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其他合同。三、合同约定或实际履职岗位:网络维护工作。四、约定酬金费用: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组成,月休息4天,基本工资1800元。五、办理社会保险险种:未办理。六、仲裁裁决时间:2021年7月12日。七、仲裁请求:***请求支付双倍工资32691元;请求支付经济赔偿金8915.7元;请求支付加班工资9154.8元;请求办理补缴2020年9月29日至2021年3月11日期间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八、仲裁结果:陕西昶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831.45元;陕西昶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5544.82元;陕西昶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为***补缴2020年9月29日至2021年3月11日期间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按政策比例标准执行)。九、原告本案诉讼请求:请求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831.45元;请求不支付加班费用5544.82元。十、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1.业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同意,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陕西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一、二、三类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至1950元、1850元、1750元。2.陕西昶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登记变更为西咸新区XX城XX大厦XX号楼XX室,按照西安代管规定,遵照西安标准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应当受理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属于终局性裁决。终局性裁决,劳动者可以起诉,但,用人单位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存在法定违法情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2021年7月12日咸阳市秦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事项金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的终局性裁决数额范畴,故,原告起诉不符合关于终局性裁决的法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应当予以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昶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法院认定案涉仲裁裁决类型是否正确?2、咸阳市秦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具有管辖权?
关于焦点1、案涉仲裁裁决书虽未载明仲裁裁决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案涉仲裁裁决涉及的项目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金、加班费及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其中仲裁裁决确定的赔偿金、加班费每项金额均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故案涉仲裁裁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一审法院关于案涉仲裁裁决类型的认定正确,故一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规定。
关于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故,上诉人若坚持认为咸阳市秦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具有管辖权的,依法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综上所述,陕西昶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陕西昶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联胜
审判员张作儒
审判员王丽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健旺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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