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040号
原告:***,男,197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籍住
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陕西昶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
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昶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
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2022年8月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47元,减半收取计11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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