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昶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昶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040号 原告:***,男,197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籍住 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陕西昶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 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昶瑞达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 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2022年8月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47元,减半收取计11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