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铝美克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爱铝美克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丹方贸易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6639号之四 申请人:上海爱铝美克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江路999号-A。 法定代表人:渡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丹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185号92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爱铝美克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丹方贸易有限公司、上***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出具(2022)沪0117民初663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76,336.27元。申请人上海爱铝美克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对上***贸易有限公司的查封金额变更为100万元,后本院出具(2022)沪0117民初663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现原告申请撤回对此前5,976,336.27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撤回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贸易有限公司在建行上海市车墩支行的账号为XXXXXXXXXXXX********的银行账户的金额为5,976,336.27元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