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6639号之一
原告:上海爱铝美克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江路999号-A。
法定代表人:渡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丹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185号92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慧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砾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908弄8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爱铝美克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丹方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慧盟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砾冷工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爱铝美克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砾冷工贸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爱铝美克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砾冷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