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铝美克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爱铝美克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丹方贸易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6639号之三 原告:上海爱铝美克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江路999号-A。 法定代表人:渡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丹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185号92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慧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砾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秀文路908弄8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爱铝美克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丹方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慧盟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砾冷工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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