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臻源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5民初71258号 原告:上海臻源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彬,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XXX号XXX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上海臻源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上海臻源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臻源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臻源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敏 人民陪审员 庄 莹 人民陪审员 *** 书 记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