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忻府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代县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忻州市忻府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22民初106号
原告:代县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进峰,山西卫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忻州市忻府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包头市居民。
原告代县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忻州市忻府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代县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县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代县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