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忻府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忻州市忻府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山西曦晟源科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425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男住所地:忻州市七一南路47号。
法定代表人:邢金锁,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琎,任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曦晟源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平顺县西沟乡西沟村。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滨河东路智创城A座2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霞,任公司经理。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的忻州市忻府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山西曦晟源科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425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和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4民终2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曦晟源科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93447元直至还清欠款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被执行人负担的案件执行费26334元、受理费29788为限,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