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981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七一南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邢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同生浩然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长梁沟镇羊圈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忻州市忻府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同生浩然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大同煤矿集团同生浩然煤业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大同煤矿集团同生浩然煤业有限公司的收入1406145元及利息;
2查封、扣押大同煤矿集团同生浩然煤业有限公司的价值1406145元及利息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俊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