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忻府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申请人运城市中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万荣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忻州市忻府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2民初156号之二

申请人:运城市中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万荣分公司。住所地:万荣县。

负责人:袁新生,经理。

被申请人:忻州市忻府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忻州市。

法定代表人:邢金锁,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运城市中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万荣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忻州市忻府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运城市中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万荣分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忻州市忻府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98710.5元(以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为限)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险单明细表》(保险单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为申请人运城市中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万荣分公司诉讼保全提供698710.5元的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运城市中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万荣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忻州市忻府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98710.5元(以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014元,由申请人运城市中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万荣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绍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