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2民初156号之一
原告:运城市中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万荣分公司。住所地:万荣县。
负责人:袁新生,经理。
被告:忻州市忻府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忻州市。
法定代表人:邢金锁,经理。
被告:***,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居民。
被告:***,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居民。
被告:**,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居民。
原告运城市中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万荣分公司与被告忻州市忻府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被告***的户籍地址四川省***,被告**的户籍地址四川省***号经法院特快专递邮寄诉讼材料,无法送达。鉴于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武绍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