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望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蜀望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22民初71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1月1日生,荥经县人,住四川省荥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荥经县严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蜀望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正街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67年4月1日生,荥经县人,住四川省荥经县。
原告****被告四川蜀望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建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