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朗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朗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万达轮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2692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朗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开区黄河道17号2-11。
法定代表人:易多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添琳,天津琮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万达轮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畜牧研究所路。
法定代表人:耿玉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朗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万达轮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朗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朗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6,661元,退还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朗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331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朗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向超
书 记 员  郭 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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