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朗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朗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万达轮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2692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朗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开区黄河道17号2-11。
法定代表人:易多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添琳,天津琮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万达轮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畜牧研究所路。
法定代表人:耿玉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朗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万达轮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后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万达轮胎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8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万达轮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向超
书 记 员  郭 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