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朗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朗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万达轮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2692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朗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开区黄河道17号2-11。
法定代表人:易多智,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万达轮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畜牧研究所路。
法定代表人:耿玉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朗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万达轮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王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