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院、天津市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1财保75号
申请人: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院,住所地南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687724389R。
法定代表人:张洪威,该分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业,天津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天津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统一社会信用组织代码:9112011130078058X6。
法定代表人:洪凤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院于2020年12月4日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3008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的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证书)作为担保。2020年12月4日,天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行北辰支行开户的账号为1200********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3008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靳红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红玉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