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市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津0106民初4629号
原告:***,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
被告:天津市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辉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二路12号3幢4层401-059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
原告***与被告泽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泽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工程款本金102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泽辉公司委托***(120106198105117035)进行孟春里管网切改工程,约定工程总造价为372.5万元,现已完工,经双方现场确认工程量,最终决定结算金额为372.5万元,被告支付了270万元工程款后,后续工程款至今未予支付,在工程顺利完工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2019年5月5日被告出具欠条,双方约定由天津市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上述欠款的还款责任,最晚还款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时至今日,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综上所述,因被告未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拒不偿还欠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具状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泽辉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5日,***为***写下欠条,其中载明:2018年3月,泽辉公司委托***进行孟春里管网切改工程,约定工程总造价为372.5万元,经双方现场确认工程量,最终决定结算金额为372.5万元,现***已收到工程款270万元,泽辉公司尚欠***工程款102.5万元。***提供了欠条为证,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同意以其个人名义对泽辉公司欠***的工程款承担还款责任,直至还本付息之日止。双方约定2019年6月10日前一次性还清。
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各被告支付其工程款102.5万元及利息。
泽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受泽辉公司委托,进行孟春里网管切开工程,且实际完工交付,泽辉公司理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现***作为泽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愿承担泽辉公司的还款义务,系以其个人名义对泽辉公司欠***债务的担保,庭审中,***要求***承担给付所欠工程款的义务,本院予以照准。
关于逾期支付的利息,***承诺于2019年6月10日前偿还欠款,故自2019年6月11日起支付利息。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与***之间未就利息计付标准做出约定,故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泽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应给付***拖欠工程款1025000元,并自2019年6月11日起,按照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工程款1025000元;
二、被告****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自2019年6月1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25元,减半收取计701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法信超链:国家法律5篇地方法规3篇案例1394篇裁判2608407篇期刊20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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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