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5民初4876号
原告:***,女,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天津市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物华道8号凯发大厦B座6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起诉材料尚未送达被告天津市泽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前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为5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