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304民初243号
原告:天津天合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B座604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28637275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南戴河避暑花园31-1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92MA07UWGJ1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天合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天合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德福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天合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秦皇岛德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天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1000元及自2018年8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6月20日签订《秦皇岛保利海公园项目影音厅、电子屏制作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秦皇岛保利海公园项目影音厅、电子屏提供供货、安装等服务,合同总价为251000元。工期为自接到被告通知之日起算15天,付款方式为分阶段支付,即设备进场后,被告支付工程款的50%,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款的95%,验收合格12个月质保期满后支付剩余工程款,验收合格后一个月未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总价款的0.5%支付违约金。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供货、安装义务,影音厅、电子屏完工后于2018年7月13日经被告验收但被告却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合同约定质保期已过,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全部款项,因原告认可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调整为按年息24%计算。
被告秦皇岛德福公司辩称,原告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提供发票,不具备结算工程款的条件。原告主张按照年息24%计算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且标准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就主张事实提供证据为:1、保利海公园项目影音厅、电子屏制作合同书。2、竣工验收报验单及验收照片,证明原告已履行合同,被告已验收合格。3、2018年7月13日验收移交记录表,证明经验收移交已过质保期,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4、增值税发票,证明因被告于2018年10月27日、2019年9月3日两次为被告开具发票被退回,造成发票冲红。5、与被告公司项目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对上述合同履行知情。
对于原告提供证据,被告质证意见为:竣工报验单及移交记录表没有被告公司签章,照片也没有显示时间和地点。对增值税发票关联性不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0日,原告天津天合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德福公司签订《秦皇岛保利海公园项目影音厅、电子屏制作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秦皇岛保利海公园项目影音厅、电子屏提供供货、安装等服务,合同总价为251000元。工期为自接到施工通知之日起算15天,付款方式为分阶段支付,即设备进场后支付工程款的50%,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款的95%,验收合格12个月质保期满后支付剩余工程款。违约条款约定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未付款,每逾期一天,按照合同总价款的0.5%支付违约金。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供货、安装等义务,2018年7月13日,双方对合同约定施工项目进行验收移交,被告方负责人**和***在验收/移交记录表上签字确认。2018年10和2019年9月,原告两次为被告开具发票结算款项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天合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德福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签订的关于秦皇岛保利海公园项目影音厅、电子屏制作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原告提供据证明按约定完成供货安装等义务并经被告验收使用,按照合同约定,现已过质保期,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全部款项有事实依据。原告提供证据证明两次开具发票与被告结算未果,被告辩称原告未提供结算票据显然与事实不符,其抗辩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双方均认为合同约定每日按合同价款0.5%计算过高,调整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95%的款项应自2018年7月13日验收移交日起算,另5%的款项应自2019年7月13日质保期满日起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皇岛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天合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款项251000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其中238450元自2018年7月13日起算,12550元自2019年7月13日起算,均至判决生效履行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0元,减半收取3290元,诉讼保全费2280元,合计5570元,由被告秦皇岛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