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5财保131号
申请人:浠水县恒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浠水县竹瓦镇***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8D558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财产保全,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襄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7号万达室外步行街1幢1-2层1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9201673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浠水县恒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襄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20000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证承担申请人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浠水县恒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担保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
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襄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湖北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江北路支行账号为8201********的资金420000元。
以上保全措施的期限为一年。如若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浠水县恒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