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金襄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襄阳金襄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321民初2522号
原告:***,男,194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原告:***,女,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原告:敖迪,男,199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发、**(代理权限:代为取证,出庭诉讼,举证、质证,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代收法律文书),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金襄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
负责人:孟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参加诉讼、举证、质证、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XX(代理权限:参加诉讼、举证、质证、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沿河大道147-11号科技局二楼。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参加诉讼、举证、质证,代为调解,代为反诉或上诉,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系公司职工。
原告***、***、敖迪与被告襄阳金襄源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敖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且出具撤诉申请,属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敖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敖迪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冷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