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美菱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美菱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冶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701民初861号
原告:新疆美菱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阿温路**金茂世界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冶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南城区团结路武装部北侧。
法定代表人:武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美菱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冶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武静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冶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冶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9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武静出资990万元,出资比例99%,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冶投资有限公司出资10万元,出资比例1%。2016年1月19日该公司进行企业变更登记,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冶投资有限公司将股权1%共10万元转让给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众康医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6月29日该公司进行企业变更登记,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武静将占公司注册资本50%股权,共500万元以500万元转让给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众康医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后武静出资额为490万元,出资比例49%,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众康医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510万元,出资比例51%。2016年9月9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冶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企业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2016年10月24日该公司进行企业变更登记,通过股东会同意,武静将在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冶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10%即股权100万元出资转让给袁虎,将10%即100万元出资转让给**,将10%即100万元出资转让给任琪。2017年1月18日该公司进行企业变更登记,内容为袁虎、**及**分别将持有的10%股权即100万元转让给武静,变更后,出资比例分别为武静出资额为490万元,出资比例49%,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众康医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510万元,出资比例51%。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众康医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成立,通过企业变更登记后,现该公司股东为武静,出资额950万元,出资比例95%,***出资额20万元,出资比例2%,董鹏出资额20万元,出资比例2%,廖红光出资额10万元,出资比例1%。***、**及廖红光均未实际出资,股份均为武静赠与。
2017年12月14日武静跳楼死亡,因涉及金额巨大债权债务关系,其丈夫***委托中介机构对博冶医疗机构所有账目、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审计评估,现审计评估结论均已做出,博冶医疗机构所有企业均资不抵债。
***为武静丈夫,***为武静母亲,***为武静女儿,无其他继承人,以上继承人在审计评估结论作出后均表示不参与诉讼并放弃继承。
本院经审查认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冶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武静死亡,其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并不参与诉讼,无法确定遗产范围及遗产数额,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应当终结诉讼。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冶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为武静,现被告未继续经营,无人负责医院营运事宜,且无法送达法律文书,视为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情形,导致诉讼无法进行,应当终结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于2019年6月18日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缓交至执行阶段,不再缴纳。
审判长孟明
审判员普丽志
人民陪审员霍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