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2901民初3480号
原告:新疆美菱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阿克苏市阿温路19号金茂世纪城A2-05。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长茂,新疆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美菱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美菱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新疆美菱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美菱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已减半收取279元,收取50元,由原告新疆美菱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彬
审判员张璐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