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美菱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美菱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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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2901民初6017号

原告:新疆美菱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阿克苏市。

被告:***,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美菱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美菱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美菱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美菱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0元,已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新疆美菱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