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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疆美菱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阿克苏市。 被告:***,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阿克苏市。 原告新疆美菱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新疆美菱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美菱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1890元,已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新疆美菱达电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