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26民初1549号
原告:延边视讯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发,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省德仁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视讯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德仁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延边视讯科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延边视讯科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视讯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5元,减半收取1453元,由原告延边视讯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