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21执32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与永安街交叉路口国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831169281。

法定代表人:钱玉猛。

被执行人: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83496063。

法定代表人:梅正芳。

被执行人:泉州台商投资区水务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69259367A。

法定代表人:傅鸿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水务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终5412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8月3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闽民再240号民事判决,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终5412号民事判决和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2016)闽0521民初3208号民事判决。据此,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521执32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炳泉

审判员  黄慧佳

审判员  王国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庄小燕

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