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与双牌县人民政府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1123执56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张琳悌,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双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双牌县泷泊镇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肖质彬,县长。
被执行人: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工业集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牌县人民政府、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3民初306号、(2017)湘11民终26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运华
审判员  邓永生
审判员  邓江凌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 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