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82民破8号之十五
申请人: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吴华,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18年11月29日,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按本院(2016)苏0282民破8号之十四民事裁定书确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请求本院终结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将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应当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周 馨
审判员 董大友
审判员 钱 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