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民辖终5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迎宾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3006622038D。
负责人:肖质彬,该政府县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工业集中区(塍西沙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83196063。
诉讼代表人:吴华,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上诉人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双牌县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纳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2民初42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原审法院于2016年6月3日裁定受理对原告百纳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有关百纳公司的民事诉讼,依法只能向原审法院提起。现百纳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被告双牌县政府支付工程价款属民事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双牌县政府的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双牌县政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双牌县政府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中百纳公司系债权人而非债务人,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涉案工程款已由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审结,管辖权已经确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处理。
被上诉人百纳公司未作二审答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程序性审查。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债务人”是指破产企业,因原审法院已于2016年6月3日裁定受理对百纳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有关百纳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原审法院提起,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受理的(2017)湘1123民初306号案件中,百纳公司系第三人而非被告,该案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并不能类推适用在本案中。综上,双牌县政府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飒
审判员 朱 健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