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提审18申3511江苏百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民申35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工业集中区(塍西沙滩)。
法定代表人:梅正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吴华,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与永安街交叉路口国泰大厦12层B区。
负责人:钱玉猛,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泉州台商投资区水务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龚思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纯纯,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竺毅,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原审第三人: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蒋锡培,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一审被告泉州台商投资区水务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竺毅及原审第三人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终5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恩强
代理审判员  黄 曦
代理审判员  李秀英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余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