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纳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1 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执行依据文号(2015)宜商初字第01887号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
2 因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7月27日和2015年8月6日对单位进行了调查,根据2015年6月份国控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反映天津海港石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6月9日COD排放浓度日均值为52.08mg/m3,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
3 因未上报自查资料,被通报批评,限期整改2个月,自2014年11月26日起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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