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银华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民初11363号
原告:云南银华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799862559C。
法定代表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8081329W。
负责人:***。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462X。
法定代表人:***。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路××号。
原告云南银华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云南银华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银华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银华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3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银华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