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银华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银华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7035号 原告:***,女,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红,系湖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银华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广场A7地块悦中心412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银华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南银华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银华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