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5执保704号
申请人:广西大都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开源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甘启盛,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福建路23号荣耀江南三楼。
法定代表人:孙家寅。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大都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保全标的额为94万元。申请人以其名下车牌号为桂A×××××的重型专项作业车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94万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45×××23账户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自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
二、查封申请人广西大都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A×××××的重型专项作业车,查封期限二年,自查封之日起计算期限。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剑长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