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执保730号之一
申请人:广西大都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开源路**。
法定代表人:甘启盛,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西太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南宁青秀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太华,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大都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太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9)桂0105执保7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以170000万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太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财产名称、权属、数量及查封期限详见查封财产清单)。现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裁定准许原告广西大都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太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宁东葛支行63×××04的银行账户存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 白
人民陪审员 刘吉兴
人民陪审员 刘小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