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民初2222号
原告:广西大都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开源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2075220Y。
法定代表人:甘启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建宁,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系原告员工。
被告:广西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园路8号大地华城A座A06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76821717E。
法定代表人:吴彩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大都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圣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大都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1166元,由原告广西大都混凝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友双
人民陪审员 汪丽英
人民陪审员 周均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赖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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