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长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长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424民初724号
原告:广西长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德政路66号2栋1单元101号,统一信用社代码914501003159524364。
法定代表人:沈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桂文,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灿,广西文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8月13日出生,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潘羽,广西欣源(百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良峰,广西欣源(百色)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大新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桃城镇富康路96号,统一信用社代码11451424MB1D99825P。
法定代表人:黄少东,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功,广西和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广西长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
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赵立克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