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长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思县民政局、广西长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621民初802号 原告:上思县民政局,住所地:上思县思阳镇新湖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621007714479K。 法定代理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零春可,广西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长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德政路66号2栋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595243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6年7月8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被告:***,女,1989年7月28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原告上思县民政局与被告广西长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思县民政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2元,由原告上思县民政局负担。 审 判 员 **权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