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荣翔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荣翔建设有限公司、金沙县云海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3执185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鼓场街道黎明村黎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314253721W。
法定代表人:陈美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季占国。
被执行人:金沙县云海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大田乡蒋家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50190544C。
负责人:陈友巡。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3民初9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14日受理了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沙县云海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金沙县云海煤矿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款人民币620000.00元及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18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10.00元、执行费人民币86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沙县云海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线上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金沙县云海煤矿无不动产、无车辆、无银行开户登记信息,其采矿权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经现场查看,目前被执行人未进行生产经营。
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询结果表示认同,同时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要求发布悬赏公告,是否要求申请出具律师调查令,是否要求对被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均未予以回复。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南炯
审判员  张骞芮
审判员  马琳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龙明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