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荣翔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5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黎明村黎明路(一号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314253721W。
法定代表人:张亚,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静,贵州山一(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乾,贵州山一(金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启银,男,系贵州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3民初3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本院本案二审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贵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洪
审判员  张雄
审判员  殷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