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鑫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册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黔2328行初82号

原告:贵州鑫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碧阳国际城兰乔圣菲16幢2单元9层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4292327。

法定代表人:胡洋,执行董事,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安明科。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册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州省册亨县者楼街道办事处河滨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327009620265R。

法定代表人:罗元斌,局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汪浩,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贵州鑫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鑫众城公司)与被告册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册亨住建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向被告册亨住建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鑫众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明科,被告册亨住建局的委托代理人汪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5月22日,册亨县巧马镇人民政府、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向被告册亨住建局作出关于请求给予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处理意见的请示。该请示载明:“册亨县巧马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的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于2020年3月12日在贵州省招标投标网、黔西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了公开招标信息。截止到2020年4月2日共有15家公司报名(其中有1家未缴纳投标保证金,另1家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议公司13家。当日下午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贵州鑫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于2020年4月7日在贵州省招标投标网、黔西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了中标候选人公示。在挂网公示期间,于2020年4月8日收到第二中标候选人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情况说明。该公司在说明中阐明了‘因新型冠状病毒的原因如确定该公司为中标人,则该公司拟派驻本项目的管理人员无法到位,所以自愿主动放弃第二中标候选人资格’。在接到该公司的情况说明后,经过调查核实确认所述的情况属实,并于2020年4月10日向该公司发出了《关于对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放弃中标资格回复函》。于2020年4月9日收到第一中标候选人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情况说明。该公司在说明中阐明了‘因新型冠状病毒的原因如确定该公司为中标人,则该公司拟派驻本项目的管理人员无法到位,所以自愿主动放弃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在接到该公司的情况说明后,经过调查核实确认该公司所述的情况属实,并于2020年4月10日向该公司发出了《关于对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放弃中标资格回复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鉴于本项目目前状况,特请求县住建局给予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处理意见。以上请示妥否,盼复。”2020年5月27日,被告册亨住建局在该请示首页上方签署“根据上述情况,本次招标作废,请业主单位抓紧时间落实,重新组织招标。”并加盖了该局印章。

原告鑫众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被告册亨住建局作出的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作废标处理并取消原告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2.请求被告册亨住建局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鑫众城公司撤回其关于“恢复候选人的资格”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参与了“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日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该项目于2020年4月7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原告对该项目的评标结果依法提出了质疑,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于2020年4月11日向我方回复说明将进行查核,若情况属实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2020年4月22日,我方收到招标代理公司转交的被质疑人的所谓“反质疑函”,从该函件内容已知,我方所提出的质疑已经得到证实均为事实。2020年4月28日,我司收到招标代理机构的《异议处理结果回复函》,回复函承认了我司所提质疑部分为事实,同时附了册亨住建局《关于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报告的回复》,该回复中亦回避了对于被质疑人违法违规事实的处理结论,相反提出了对我方质疑事项信息来源的质疑,行文内容与之前被质疑人的所谓“反质疑函”大致相同。2020年6月4日,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项目异常公告,并注明“遵照册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办指示”,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自愿放弃中标资格为理由废标,同时无理由无说明取消了原告的第三中标候选人资格。在整个招投标活动过程中,册亨县住建局多次违反法律程序、超越法定职能干预招标活动,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本项目中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放弃了中标资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册亨住建局直接作出本次废标的行政行为,连带取消了第三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属于有法可依而不依的行为。2.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四十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该条规定了重新招标的情况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两种情况,在本项目中根据总体评标情况的实际结果来看,确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的任何一种。另外,本项目符合资格条件并参与评标和评分排序的投标人共计13家,不具有充分竞争性的理由也不存在。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为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监督部门应当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册亨住建局直接违反法律程序干预投标人的依法质疑,且对本项目作出废标处理决定,并连带无理由取消第三中标候选人的行政行为属于程序违法。4.册亨住建局对本项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可依法节省招标人招投标成本的情况下采取了增加招标人招投标成本的方式,与国家招标投标法的“节支防腐”的立法精神相背离。5.册亨住建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剥夺了我方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对我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原告鑫众城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

l.详细评分汇总表(复印件),证明原告并不是参与投标的合格的13家中评分最低的一家。

2.册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报告的回复(复印件),证明被告在整个招投标活动的过程存在程序违法。

3.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第一中标候选人技术负责人登记证件查询截图(复印件)、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鑫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复印件),证明原告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质疑的真实性。

4.2020年4月11日巧府复函〔2020〕2号关于对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评标结果的质疑(一次)回复函(复印件)、2020年4月21日关于反质疑贵州鑫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复印件)、2020年4月28日关于对“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异议处理结果的回复(复印件)、2020年4月29日关于对《异议处理结果回复》的回复函(复印件),证明被告在此过程中干预招投标活动,程序违法,另包庇投标人使其免于依法接受处罚。

被告册亨住建局辩称,1.我方认为本案不具有可诉性,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是可以重新进行招投标的。在招标过程中本案中原告所得的评分是最低,同时第一中标人及第二中标人放弃中标,我方认为继续让第三人中标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及进度的问题。2.本案的招投标属于暗标,2020年4月8日第二中标候选人无理由放弃中标候选人的资格,2020年4月9日第一中标候选人也毫无理由放弃第一中标人的资格。同时2020年4月9日原告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从时间以及放弃中标的情况说明来看,我方高度怀疑三中标候选人串通招投标,从原告提出的质疑内容来看,原告涉嫌窃取暗标的商业信息。3.本案已经业主方重新组织了招投标,若原告真有实力,可以在第二次挂网进行招投标时参加招投标,而不是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其中标资格。在第二次挂网原告参加招投标以及被告废标原告的利益都没有受损。我方认为本案原告诉请撤销被告废标的处理并无实际意义。3.被告属于监管部门而不是业主单位,被告是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的意见,同时业主单位进行第二次招投标也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

被告册亨住建局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以下证据:

1.2020年4月8日及2020年4月9日第二中标候选人及第一中标候选人提出的情况说明(复印件)、2020年4月9日原告作出的关于对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评标结果的质疑(复印件),证明情况说明格式和用词高度雷同,结合质疑的内容证明三家中标机构存在串标嫌疑。

2.2020年4月28日册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报告的回复(复印件)、2020年4月30日关于对《册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报告的回复》(复印件),证明在招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是由管理中心和交易中心向被告提交证据,被告收集证据后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但该管理中心收到被告的相关请求提供证据的资料后并未提交任何资料印证中标候选人的相关违法行为,被告在处理原告的质疑过程中并不存在违法和不作为的行为。

3.中标候选人公示(复印件),证明本案中原告中标评分为93.60分,第一中标人评分为95.25分,第二中标人评分为94.50分。因其评分属于综合评分影响项目建设,影响整个工程进度,甚至严重的影响工程质量,该评分也反映出原告的信誉以及投资实力。所以被告建议业主方重新招投标,同时也证明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放弃招投标没有依据和理由。

4.2020年5月22日关于请求给予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处理意见的请示(复印件),证明从该请示内容及被告签署的意见可以看出,“本次招标作废,请业主单位抓紧时间落实,重新组织招标”该行政行为并不是处理方式只是对业主方的意见和建议,也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同时该意见也是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可以重新组织招投标的内容,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可诉的行政行为。

5.2020年5月18日关于撤回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质疑的申请(复印件),证明原告并非是诚心参加招投标,而是对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搅局和胡搅蛮缠。

6.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招标异常公告(复印件)、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二次招标)延期的情况说明(复印件),证明业主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案中诉争的项目进行了第二次公开招投标,原告并没有在此次招投标过程中参加招投标活动。但也不排除以其他公司的名义重新参加了第二次的招投标,同时证明本案撤销废标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经庭审举证质证,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本院认证意见如下:

一、针对原告鑫众城公司提交的证据。第1组,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刚好证明原告是中标候选人中评分最低的一家。第2组,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刚好可以证明代理公司无权将被告的回复以及内容泄露给原告,原告取得该组证据的程序和手段均是违法的。同时也可以证实代理公司与原告串通泄露本案中招投标信息资料,串通招投标。原告在整个招标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第3组,被告对截图的真实性无意见,但认为从截图及原告申请质疑内容来看,截图上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质疑内容中其他中标候选人存在违法的行为。第4组,被告对真实性无意见,但认为该组证据不是被告方出具的,招投标活动仅与业主方和交易中心、管理公司有关系,和被告没有任何关系,不存在原告所说的违法行为。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二、针对被告册亨住建局提交的证据。第1组,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内容。第2组,原告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第3组,原告不认可证明目的。第4、5、6组,原告不认可证明内容。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下称建星公司)受册亨县巧马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并于2020年4月2日进行开标、评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二中标人为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中标人为鑫众城公司。以上中标候选人于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4月12日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示。

2020年4月8日,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册亨县巧马镇人民政府、案外人建星公司作出情况说明,载明:“……我公司(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了贵单位‘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2020年4月7日中标公示我公司为第二候选人。然后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拖延至今,若我公司成为中标人,我公司项目管理人员无法按时到位,导致我公司达不到施工条件,故我公司研究决定放弃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中标候选人资格。……”。次日,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册亨县巧马镇人民政府、案外人建星公司作出情况说明,载明:“……我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参与了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很荣幸成为该项目中标第一候选人,但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造成我公司原定此项目经理被隔离,无法按时参与本项目建设当中,故经公司研究决定放弃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的中标资格。……”。

2020年4月9日,鑫众城公司向册亨县巧马镇人民政府、案外人建星公司作出关于对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评标结果的质疑,载明:“……质疑事项1:中标候选人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虚假技术负责人资料……质疑事项2:中标候选人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次投标中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质疑事项3:1.中标候选人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经理注册证书为过期失效的证书;2.中标候选人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技术标暗标中使用暗记和明显标识,疑为串通专家谋取中标结果;3.中标候选人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请求:1.申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查询被质疑人的投标文件以核实以上质疑内容;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并按照法规进行处罚,已对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2020年4月11日,册亨县巧马镇人民政府、案外人建星公司对鑫众城公司作出巧府复函〔2020〕2号关于对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评标结果的质疑(一次)回复函。该回复函载明的主要内容为关于鑫众城在质疑函中提出的有关质疑事项的具体内容是否属实,其单位会及时派出相关专业人员调取相关资料进行查证,如查证属实,其单位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2020年4月21日,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反质疑贵州鑫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该质疑函中提出,鑫众城公司是通过什么途径获得其公司投标信息,请鑫众城公司说明如何获取其公司投标文件相关信息,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回复。

2020年4月28日,被告册亨住建局对案外人建星公司作出册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报告的回复。该回复载明:“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递交的《关于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报告》收悉,根据报告内容,存在以下疑点:1、贵州鑫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如何知道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负责人周均来证书虚假?2、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于2020年3月12日在贵州省招投标网、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招标公告,且该项目为暗标,贵州鑫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如何知道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无安全员上岗证?如何知道中标候选人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提供现场踏勘证明?3、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于2020年3月12日在贵州省招投标网、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招标公告,且该项目为暗标,贵州鑫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如何知道中标候选人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招投标文件技术暗标中使用暗记和明显标识?4、为何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查结果时,不邀请监督部门参与核查?以上问题请你公司(单位)于2020年5月7日前将书面的形式回复送至我局(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同日,建星公司对鑫众城公司作出关于对“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二期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异议处理结果的回复。该回复载明的主要内容为:“……我方查证后贵司提出异议部分为事实,已向册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了汇报,现因册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贵公司提出异议的信息来源质疑,我方按照册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意见将该单位对本事件的回复函内容转达贵公司,请贵公司对质疑问题作出答复。”。

2020年4月29日,鑫众城公司向建星公司作出关于对《异议处理结果回复》的回复函。鑫众城公司在回复函中表示,建星公司在传达册亨住建局的回复中均回避其提出的问题,转而质问不在该公司、招标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职责之外的信息来源,与之前转交给鑫众城公司的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谓的“反质疑”如出一辙,并表示对该回复不满意,将进入投诉环节,同时又提出了一些问题。

2020年4月30日,建星公司对册亨住建局作出关于对《册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报告的回复》。该回复载明:“我单位于2020年4月28日接到贵单位《关于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报告的回复》,并按该文件要求对质疑人(贵州鑫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疑人)作出了回复。现于2020年4月29日收到质疑人的回复函,具体回复内容详见附件。鉴于本项目目前的状况,我公司特向贵单位请示该如何处理。”。

2020年5月18日,鑫众城公司向册亨县巧马镇人民政府、建星公司作出关于撤回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质疑的申请。

2020年5月22日,册亨县巧马镇人民政府、建星公司作出关于请求给予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处理意见的请示。2020年5月27日,被告册亨住建局在该请示首页上方签署“根据上述情况,本次招标作废,请业主单位抓紧时间落实,重新组织招标。”并加盖了该局印章。

2020年6月4日,册亨县巧马镇人民政府作出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招标异常公告,载明:“各招标人: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项目名称)于2020年4月2日09时10分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了开评标活动。于2020年4月7日在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了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现因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自愿主动放弃中标资格;遵照册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办指示,故本项目做废标处理,并将重新组织招标。”。

2020年6月24日,册亨县巧马镇人民政府向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出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二次招标)延期的情况说明。载明:“我单位册亨县巧马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我单位)拟提交贵中心的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二次招标)原定于2020年7月3日9时10分在贵中心进行开标活动,由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对已挂网的招标文件部分内容须做修改,将本项目开标时间延期至2020年7月14日9时10分。请各投标人按照更正后的招标文件内容制作投标文件。”。

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册亨住建局在册亨县巧马镇人民政府、建星公司作出的关于请求给予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处理意见的请示中,签署“根据上述情况,本次招标作废,请业主单位抓紧时间落实,重新组织招标。”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即根据该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中标候选人在出现该条规定的情形时,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本案中,原告鑫众城公司根据招标人册亨县巧马镇人民政府、代理机构建星公司发布的招标公告,参与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投标,后被确定为第三中标候选人并经过了公示。后由于第一中标候选人国开投西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先后放弃中标资格,册亨县巧马镇人民政府在征求被告册亨住建局的意见后,最终于2020年6月4日作出册亨县2018年巧马镇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二期建设项目招标异常公告(下称异常公告),表示遵照册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办指示,决定该项目做废标处理并重新组织招标。无论册亨县巧马镇人民政府是否遵照被告册亨住建局的意见作出最终意见,对原告鑫众城公司最终产生法律效力的系册亨县巧马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4日作出的异常公告,并非被告册亨住建局在涉案请示中签署的意见。被告册亨住建局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的情形,因此,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贵州鑫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贵州鑫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匡灵

人民陪审员  冷 萍

人民陪审员  岑 琼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詹园园

书 记 员 杨再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