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执恢596号
申请执行人:源旭(天津)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Y0JD55),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汉公路28公里处亿雄建材市场内五排1-3号。
法定代表人:庄青龙,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鑫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4292327),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碧阳国际城兰乔圣菲16幢2单元9层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胡洋,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黎族,住贵州省兴仁县。
申请执行人源旭(天津)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鑫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1)津0110民初549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源旭(天津)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1360945.5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16009元。2022年8月11日双方当事人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金额为468325.1元,剩余欠款被执行人承诺在2022年11月30日前全部付清。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以终结形式结案。经审查,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0执恢5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顺
审判员 郑青竹
审判员 张子坤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厉成斌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