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源旭(天津)木业有限公司、贵州鑫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执4326号
申请执行人:源旭(天津)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6Y0JD55),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汉公路28公里处亿雄建材市场内五排1-3号。
法定代表人:庄青龙,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鑫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4292327),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办碧阳国际城兰乔圣菲16幢2单元9层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胡洋,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明科,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黎族,住贵州省兴仁县。
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源旭(天津)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鑫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明科买卖合同纠纷【(2021)津0110民初549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申请执行人源旭(天津)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1360945.5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16009元。2021年9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鑫众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明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4月6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申请本案以终结形式结案。经审查,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0执43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顺
审判员 郑青竹
审判员 张子坤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厉成斌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