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某某芯板有限公司、广西科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4985号
申请人:南宁市***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997号。
法定代表人:姚社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科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南宁华南城江南上城B栋10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原告南宁市***芯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科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宁市***芯板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科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69596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以其出具的金额为69596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PZPP21450163040000000365)提供担保。申请人南宁市***芯板有限公司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4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宁市***芯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科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69596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关伟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赵雪婵
书 记 员 陈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