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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4985号之一
原告:南宁市***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997号。
法定代表人:姚社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科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南宁华南城江南上城B栋1001号。
法定代表人:冯铭。
被告:冯铭,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广西浦北县。
原告南宁市***芯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科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冯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南宁市***芯板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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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南宁市***芯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宁市***芯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元,财产保全费4000元,由南宁市***芯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宣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