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毕节市齐心建材厂与唐卫、贵州金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502执1071号
申请执行人:毕节市齐心建材厂,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岔河镇足纳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223096921。
法定代表人:***,该厂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该厂员工。
被执行人:唐卫,男,汉族,1980年12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执行人:贵州金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新城区40米大道旁审计局宿舍4楼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563255278。
法定代表人:唐卫,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660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毕节市齐心建材厂申请执行唐卫、贵州金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唐卫名下的贵GL××××号大众牌小型客车一辆。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唐卫名下的贵GL65**号大众牌小型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将查封车辆进行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聂品
审判员***
审判员周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周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