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502执10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毕节市齐心建材厂,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岔河镇足纳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223096921。
法定代表人:***,该厂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该厂员工。
被执行人:唐卫,男,汉族,1980年12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执行人:贵州金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新城区40米大道旁审计局宿舍4楼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563255278。
法定代表人:唐卫,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毕节市齐心建材厂与唐卫、贵州金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唐卫名下的贵GL××号大众牌小型客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唐卫名下的贵GL65**号大众牌小型客车一辆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聂品
审判员***
审判员周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