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金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赫章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7财保28号

申请人:贵州金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新城区40米大道旁审计局宿舍4楼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563255278。

法定代表人:唐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杜浪,贵州万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杨兴旺,贵州万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安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西城铅锌矿沉陷区二十二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5983797201。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贵州金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安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县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贵州金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PZPP2152011209000XXXX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金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安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安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需要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贵州金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邹锦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娟